股務業務疑義-股東名簿及股東開戶
問題一: 自然人股東於公司股東名簿之戶名應如何記載?
答:
1. 華僑及外國人得以居留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所記載之姓名為戶 名,本國人應使用國民身分證記載之姓名為戶名;因未成年致尚未領取身 分證者,以戶籍登記資料之姓名為戶名。
2. 全權委託投資股東,仍應以委託人國民身分證記載之姓名為戶名。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18條。
問題二: 法人股東於公司股東名簿之戶名應如何記載?
答:應使用法人登記全銜名稱為戶名。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18條。
問題三: 哪些情況下公司股東名簿之戶名可以用專戶名稱登記?
答:可分為: 1.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例如「(保管銀行)受託保管A 公司投資專戶」。 2. 依信託契約所持有之證券,例如「(受託機構)受000信託專戶」或「(受 託機構)綜合信託專戶」。 3. 海外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證券者,例如「(保管銀行)受託保管A公司海外 存託憑證專戶」。 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予海外子公司之外籍員工,其於行使權利取得股 款繳納憑證或公司股票時,公司得直接將其轉入海外子公司依「華僑及外 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開立之投資專戶,例如「(保管銀行)受託保管 A公司XX年第X次發行予B公司員工認股權集合投資專戶」。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18條。
問題四: 上市、上櫃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時,海外子公司之外籍員工若不願透過海外 子公司之投資專戶為股權之登載時,是否可自行開立投資專戶辦理?
答:可以。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18條。
問題五: 自然人股東辦理開戶作業應準備哪些證明文件?
答:自然人股東開戶時應填留印鑑卡並檢附: 1. 國民身分證、居留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 外國股東委託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代辦開戶者,並應檢附合法之授權證明 文件。 3. 經法院指定為遺產管理人者,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19條。
問題六: 法人股東辦理開戶作業應準備哪些證明文件?
答:法人股東開戶時應填留印鑑卡並檢附: 1. 領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之社團法人,應檢送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未 領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之財團法人,應檢送法人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2. 經法院指定為遺產管理人者,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3. 外國法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海外存託憑證所表 彰之證券者,應檢附相關主管機關核准或向相關機關登記之文件影本。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19條。
問題七: 法人股東開戶時,是否必須登記其代表人?
答:法人股東於開戶時除應使用全銜名稱外,並得登記其代表人簽名式、印鑑或 使用其代理人職章。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19條。
問題八: 外國自然人股東是否可留存本名之該國文字簽名式?
答:可以。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19條。
問題九: 股東留存印鑑卡之印鑑及簽名式有什麼限制?
答:股東留存印鑑及簽名以一式為限。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19條。
問題十: 未成年、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股東辦理開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為父母 者,是否須由父母雙方簽名或蓋章?
答:是,但父母雙方亦可同意由一方代表簽名或蓋章。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19條。
問題十一: 本國股東留存印鑑卡之通訊地址有特別限制嗎?
答:有,本國股東留存之通訊地址以國內為限。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20條。
問題十二: 法人股東填留印鑑卡之內容,是否可填寫其通訊地址?
答:法人股東除依股務處理準則規定於股東印鑑卡填留設立地址外,得依法人股東意思表示填留通訊地址。
問題十三: 股東辦理開戶時填留之印鑑卡,其所留存之印鑑形式及其材質有何規定?
答:由於相關法令對於印鑑應以何種材質刻製、何種形式留存尚無明文規定。惟 為利日後能確實核對原留印鑑,避免糾紛並保障股東權益,請股東儘量避免 使用鋼印或橡皮條戳之形式及易磨損或變形材質之印鑑。
問題十四: 股東如為大陸、香港、澳門地區人民、華僑或外國人,統一編號要如何填寫?
答:大陸、香港、澳門地區人民、華僑及外國人之統一編號,其為自然人者,以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所配賦之統一證號為準,未取得統一證號者,依財政 部規定編配相關證號之方式編列;其為法人者,以稅捐單位發給之扣繳單位 統一編號為準。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20條。
問題十五: 公司對於股東通訊地址之認定,依據哪些原則?
答:應以股東印鑑卡之記載為準,但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集中辦理過戶之股 東,其尚未填留印鑑卡者,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通知地址為準,如已填留 資料者,其留存地址與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通知地址不符時,以股東辦理異 動之最新地址為準。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37條。
問題十六: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交付發行公司之股票所有人名冊中,股東分別開立數個不同 通訊地址之集保帳戶,公司於寄發通知書時,應以何地址通知股東?
答: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業務操作辦法第90條之規定,客戶於參加人分別開 戶,參加人所送客戶通訊地址有2種以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編製股票所 有人名冊時,以最新通訊地址為準;另依股務處理準則第37條之規定,由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集中辦理過戶之股東,其尚未填留印鑑卡者,以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通知之地址為準,如已填留資料者,其留存地址與臺灣集中保管 結算所通知之地址不符時,公司應以股東辦理異動之最新地址為準,通知股東。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37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 辦法第90條。
問題十七: 投資人同時持有數家公司股票欲辦理通訊地址異動,應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證券商或發行公司辦理較為便捷?
答:每遇發行公司有停止過戶,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將股票所有人名冊媒體資料送 交發行公司時,會提供投資人之最新通訊地址供發行公司與其股東名簿留存 之地址比對,發行公司再以最新異動之地址為準,寄發權利分配之通知予股東。故投資人同時持有數家公司股票欲辦理通訊地址變更,可逕向其往來之 證券商辦理,較為便捷。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37條。
問題十八: 股東地址變更,已至證券商辦理,是否仍須分別向發行公司辦理變更?
答:依股務處理準則第37條規定,股東通訊地址以股東印鑑卡之記載為準,如 其留存地址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通知不符時,以股東辦理異動之最新地址為 準。股東非於停止過戶期間至證券商處辦理變更地址者,則不必向各個發行公司辦理變更,但若股東於停止過戶期間至證券商處辦理地址變更,而未向 發行公司辦理變更,則需俟下一次停止過戶時,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檢送證 券所有人資料後始會變更,惟股東若希望立即以新地址為準,於停止過戶期 間應逕行向發行公司辦理異動手續。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37條。
問題十九: 股東辦理戶籍地址變更,是否需檢附身分證影本?
答:參照股務處理準則第37條第2項股東印鑑卡之通訊地址或戶籍所在地有變 更時,應由股東以書面通知公司;另同準則第11條第1項規定股東向公司 辦理股票事務或行使其他有關權利,凡以書面為之者,應簽名或加蓋留存印 鑑之規定,故股東辦理戶籍地址變更,不須檢附身分證影本。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11條、第37條。
問題二十: 股東之地址門牌整編,股務單位如何受理股東辦理戶籍所在地或通訊地址之變更作業?
答: 1. 股東因門牌整編欲變更留存於股務單位之戶籍所在地或通訊地址時,得僅 以門牌整編證明文件,採臨櫃、郵寄、傳真或電話等方式洽股務單位提出 申請。 2.股東辦理前項地址資料變更,未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者,得由股務單位至地址 變更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網站,查詢列印門牌整編公告及地址對照資料, 作為地址變更之依據。 3.股務單位確認申請變更之地址資料確屬戶政機關公告門牌整編地址變更之 範圍無誤後,辦理股東戶籍所在地與通訊地址資料更正,並將相關申請書 件、門牌整編證明、戶政事務所門牌整編公告及地址對照資料等文件留存 備查。
法令依據:105.1.22證期(交)字第1040051919號函。
問題二十一: 自然人股東至股務單位辦理開戶時,依規定應繳送國民身分證、居留證、護照或 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其中「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所指為何?
答:依戶籍法第57條規定,有戶籍國民年滿14歲者,應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 未滿14歲者,得申請發給。據此,本國自然人股東年滿14歲者應申領國 民身分證,故於開戶時應依股務處理準則第19條第1項規定,繳送國民身分證影本予股務單位,至未滿14歲且尚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得以詳細記 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相同效力之證明文件作為「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替代國民身分證影本辦理開戶作業。
問題二十二: 未成年股東因尚未達應申請國民身分證之年齡,其辦理股務事項時應檢附何種文件?
答:本國股東為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可以檢附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相同效力之證明文件替代國民身分證,辦理股務相關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