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分享】站在股務角度,看如興公司的股東會決議撤銷與董事自動解任案


最近牛仔褲代工大廠如興,發生一連串經營困難的新聞,圓祐資訊股務專家王耀仟副總提出幾則新聞當成範本,討論其中與股務相關的實務看法,並釐清部份差異問題。


新聞報導一:如興股東會召集程序違法 投保中心提起撤銷決議之訴


這裡各位會發現「召集之日」和「決議之日」是不同的,「召集之日」是寄開會通知書的時間(公司法172),而「決議之日」是股東會當天,所以,如果以如興公司股東會日期629日產生決議,則在727日提出提起撤銷決議之訴這是沒問題的,但不是按新聞中的召集之日起三十日內,這個部份必須釐清


新聞報導二:
偉豪投資持股遭斷頭 如興:解任董事長職務

公司法197條「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由於股東偉豪投資持股已質押債權銀行,但以股價持續跌價,被債權銀行處分轉讓超過半數,依法已構成自動解任條件;也就是說偉豪投資將失去三席法人董事席次.且目前董事長為偉豪投資代表人,所以董事長也一併解任。

如興公司董事會為九席董事(含三席獨立董事),所以缺額已達三分之一,這樣就出現了董事長與董事補選的兩個問題;首先,董事的補選比較明確,公司法201條「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但是董事長補選,根據公司法208條「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可能有人會想那這樣是不是如與就不能選董事長了?因為只剩六位董事,即只有三分之二,惟經濟部61722日商20114號函釋己經有「查公司董事名額總數之計算,應以依法選任並以實際在任而能應召出席者以為認定。董事會應出席之人數,如有法定當然解任而發生缺額情形,應予扣除。」所以如興公司可以在六席董事狀況下補選董事長。


王副總表示,這個股務實際範例,還有一些值得思考的問題,例如:

1. 股東會後好幾天,才提出董事長資格不符的證明,如果真的撤銷了決議,是不是會影響以後其他公司股東會爭議後反應?

2. 在董事辭任當天補選董事長(見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會不會有辭任與選任先後順序的問題?

關於如興的事件目前仍在持續的變化,對於股務人員來說是一個難得的學習機會,也歡迎各位透過LINE官方帳號一對一諮詢或是E-mail與我們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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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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