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與監察人如何產生?可以不要設董事與監察人嗎?董事/監察人的職責與權利


在一家公司中,日常的運作大部分都是由董事會來決定,而每年股東會開會內容也都是由董事會決定,董事會、董事、監察人在公司中究竟扮演甚麼樣的角色,分別擁有那些權利跟義務呢?董事與監察人如何產生?若董事為員工或董事要離職、解職、過世該如何處理?可以不要設董事與監察人嗎?

圓祐資訊資深股務管理專家 王耀仟副總,整理出以下內容為您說明。


• 董事與監察人如何產生?可以不要設董事與監察人嗎?

依公司法:

第192條-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第216條-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

因此,董事與監察人都必須是股東會中選出不能指派,不能替代,也沒有第二高票繼任

  另外選舉的計票是以「累積投票制」(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的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不能採用「全額連記法」。


可以不要設董事與監察人嗎?

        依公司法第192條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置董事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並由該董事行使。所以至少置董事一人。

        監察人部分,通常股份有限公司至少有一位監察人,且不可在公司擔任職務,但一人公司可依章程規定不設置監察人興櫃/上櫃/上市公司將隨著原有董監事任期結束後,金管會規定於民國111年全面改選為獨立董事(需要有相當的專業資格),再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制度。

• 董事與監察人的職責與權利
董事職責:

依公司法:

♦ 第210條-除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備置於本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

第156條之2-申請辦理公開發行

第156條之3-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

第162條-發行股票之公司印製股票,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

第167條之1-不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

第167條之2-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約定於一定期間內,員工得依約定價格認購特定數量之公司股份,訂約後由公司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

        第202條-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


監察人職責:

監督:第218條-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

查核:第219條-監察人對於董事會編造提出股東會之各種表冊,應予查核,並報告意見於股東會。

其他職權:第220條-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第218條之2-

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

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者,監察人應即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

         第213條-

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

        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者,監察人應即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


• 若董事為員工或董事要離職/解職/過世,該如何處理?

        董事資格的要求為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所以可以是公司的員工,而員工與董事的職權各自獨立執行,所以離職/解任不會相互連動。

        董事的離職或解職,可以分自願或非自願兩種,自願的話根據(經濟部80年9月7日商223815號)董事之辭職,向公司之代表人(董事長或其代理人)為辭任意思表示即生效力。至於辭任之意思表示,以口頭或書面為之,並無限制。僅前者依民法第94條之規定,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而後者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常見的方式是董事寄出存證信函或雙掛號,收件人為董事長,便於查證。

        還有一種是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含當選後就任前)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

       非自願則必須在股東會經解任案決議。且解任案不可以在臨時動議中提出,必須正式列入議程。

       董事若為自然人董事,過世即自然解任;若為法人代表人過世,則法人股東可以再指派一位自然人擔任董事。

       當董事席次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公司法201條)

       補充說明,監察人的缺額補選則為全體監察人均解任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之。(公司法2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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