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與「股東會」職權有何不同?董事會的籌備程序與注意事項
在股務實務中「董事會」與「股東會」兩者的差異,是股務人員與初創企業主經常分不清楚來詢問的問題,本篇文章,針對「董事會」與「股東會」職權有何不同?董事會如何籌備?有哪些注意事項為您說明。
• 董事會與股東會職能的差別?董事會多久開一次?可以不開嗎?
股東會主要工作在於決定公司的經營方向與投資計劃,例如公司章程變動、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另外像是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的承認、選任/解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都屬於股東會職能部分。
而董事會是負責對內制定公司各部門職能與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薪酬、奬勤...)、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訂年度財務預算與執行,對外代表公司簽訂各項合約訂單協議...等。
整體而言,依公司法202條,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
董事會多久召開一次?一年要開幾次?在公司法中並沒有硬性規定,若公司訂定董事會議事規則,會在條款中明定召開頻率,視各公司實際需求(每月、每季)皆常見。
由於董事會有定期或不定期執行的職責,定期如召集股東會,造具財務相關報表送監察人查核、送股東會承認...等,不定期如選舉董事長、修定公司各項管理制度...等等;董事會遲遲不召開問題,在報章雜誌上雖非少見,但對企業影響甚巨,不可不慎。
• 董事會籌備-議題選定、召集時程、召集方式
一般會議的議題是由召集人選定,根據公司法第203條之1規定,董事會是由董事長召集,過半數之董事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長不為召開時,過半數之董事得自行召集。
公司法第204條 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公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若有緊急情事時,董事會可隨時召集。
董事會召集方式,常見是以書面方式通知,公司法204條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董事會召集應載明事由,以電話或口頭通知都不能為召集方式,因為這兩種都無法載明事由。
• 董事會開會通知書內容
公司法第204條董事會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因此除紙本寄送外,也可使用電子方式寄送開會通知書,但內容同樣須包含:會議名稱、會議日期、時間、地點、與會人員、議程、通知日期。
董事會中注意事項,請參考董事會議事規則。
• 董事會後相關文件
♦ 第183條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
♦ 第207條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前項議事錄準用第183條之規定,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 視訊董事會注意事項
1.會議通知與參考資料:董事會開會通知經董事同意得以電子方式為之,資料也可以電子方式傳輸 。
2.簽到:視訊出席之董事,只要在董事會簽到簿記載該名董事是以視訊方式出席即可,不須由該董事實際簽名。
3. 討論與決議:視訊董事同時錄音與錄影,董事之討論與決議全程記錄。
4.會後記錄:董事會議地點不需實體地點,視訊董事會記錄即可,會後的議事錄也可以電子方式傳輸 。
董事會為公司最高執行單位,雖然在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召開時程,但定期的會議對公司營運有正向幫助,StockTime擁有超過二十年實務經驗,並協同律師、會計師組成專業顧問團隊,整合性地股務相關規劃服務,若各位對於董事會有任何疑問,歡迎填寫表單或加入LINE@一對一帳號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