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與「股東會」職權有何不同?董事會的籌備程序與注意事項

在股務實務中「董事會」與「股東會」兩者的差異,是股務人員與初創企業主經常分不清楚來詢問的問題,本篇文章,針對「董事會」與「股東會」職權有何不同?董事會如何籌備?有哪些注意事項為您說明


• 董事會與股東會職能的差別董事會多久開一次?可以不開嗎

  股東會主要工作在於決定公司的經營方向與投資計劃,例如公司章程變動、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另外像是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的承認、選任/解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都屬於股東會職能部分。

       而董事會是負責對內制定公司各部門職能與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薪酬奬勤...)、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訂年度財務預算與執行,對外代表公司簽訂各項合約訂單協議...等。

       整體而言,依公司法202條,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

       董事會多久召開一次?一年要開幾次?在公司法中並沒有硬性規定,若公司訂定董事會議事規則,會在條款中明定召開頻率,視各公司實際需求(每月每季)皆常見。

       由於董事會有定期或不定期執行的職責,定期如召集股東會,造具財務相關報表送監察人查核送股東會承認...等,不定期如選舉董事長修定公司各項管理制度...等等;董事會遲遲不召開問題,在報章雜誌上雖非少見,但對企業影響甚巨,不可不慎。

• 董事會籌備-
議題選定、召集時程、召集方式

       一般會議的議題是由召集人選定,根據公司法第203條之1規定,董事會是由董事長召集,過半數之董事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長不為召開時,過半數之董事得自行召集。

  公司法第204條 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公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若有緊急情事時,董事會可隨時召集。

  董事會召集方式,常見是以書面方式通知,公司法204條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董事會召集應載明事由,以電話或口頭通知都不能為召集方式因為這兩種都無法載明事由。

• 董事會開會通知書內容

  公司法第204條董事會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因此除紙本寄送外,也可使用電子方式寄送開會通知書,但內容同樣須包含會議名稱會議日期時間地點與會人員議程通知日期


董事會中注意事項,請參考董事會議事規則

• 董事會後相關文件

♦ 第183條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

♦ 第207條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前項議事錄準用第183條之規定,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 視訊董事會注意事項

1.會議通知與參考資料董事會開會通知經董事同意得以電子方式為之,資料也可以電子方式傳輸 。

2.簽到:視訊出席之董事,只要在董事會簽到簿記載該名董事是以視訊方式出席即可,不須由該董事實際簽名。

3. 討論與決議:視訊董事同時錄音與錄影,董事之討論與決議全程記錄。

4.會後記錄:董事會議地點不需實體地點,視訊董事會記錄即可,會後的議事錄也可以電子方式傳輸 。



董事會為公司最高執行單位,雖然在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召開時程,但定期的會議對公司營運有正向幫助,StockTime擁有超過二十年實務經驗,並協同律師、會計師組成專業顧問團隊,整合性地股務相關規劃服務,若各位對於董事會有任何疑問,歡迎填寫表單加入LINE@一對一帳號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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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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