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務業務疑義-股票規格與製發
問題一: 私募發行的股票,其印製規格和一般股票有什麼不同?
答:私募發行的股票,其印製方式除依股務處理準則股票印製規格規定印製外, 應於股票背面以明顯文字註記屬私募股票、交付之日期及限制轉讓之規定。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13條。
問題二: 不足1仟股的不定額股票,股票上的股數及金額以人工填寫時,有特別的規定 嗎?
答:公司應於該股票股數及金額填寫處加蓋公司專用於股票之印章。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13條。
問題三: 原為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於公開發行後其所印製股票與股務處理準則制定規格 不符合者,應如何處理?
答:應於公開發行核准之日起6個月內,依股務處理準則所定規格重行印製並辦 理換發。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16條。
問題四: 依股務處理準則股票印製規格八之規定,印製之股票正中間須印製公司標幟,公司標幟如有變更,前已發行之股票是否須辦理全面換票,或於爾後增資發行新股 時印製新標幟即可?
答:公司標幟變更後,再增資發行新印製股票時,自應印製變更後之標幟。另依 原證期會86年9月3日(86)台財證(三)第62982號函,亦建議公司所發 行股票之標幟若有變更,以全面換發股票統一標幟花紋為宜。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13條、原證期會86.9.3(86)台財證(三)第62982 號函。
問題五: 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名稱變更,原已發行之股票是否須全部換發?
答:依公司法第16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公司名稱係股票之絕對必要記載事 項,故其名稱如有變更,其原已發行之股票應行換發。
法令依據:經濟部76.9.24商字第48644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