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務業務疑義-股東權利之行使




問題一: 股東向公司辦理股票事務或行使其他有關權利,以簽名方式辦理者,公司如無法辨識時,該如何處理?

答:公司得要求股東親赴公司當場簽名,並提示國民身分證、居留證、護照、經 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國法定 公證機關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11條。

問題二: 集保戶股東,如未寄回股東印鑑卡及身分證影印本時,是否即喪失股東應享有之權利?

答:股東應享有之權利,以公司股東名簿記載為準,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第5 項規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於發行公司停止過戶時,將所保管股票數額及所有人姓名、住所等資料通知發行公司後,視為已記載於股東名簿,故不因 未繳交股東印鑑卡及身分證影印本,而喪失其權利。惟股東向公司辦理股票 事務或行使其他有關權利,凡以書面為之者,應簽名或加蓋留存印鑑,而發行公司則需以留存印鑑卡加以核對之。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股務處理準則第11條。

問題三: 股東是否可以用通訊方式向公司辦理基本資料(如通訊、戶籍地址或留存印鑑式樣)變更?

答:可以,但應以書面向公司辦理變更,並在書面文件上簽蓋留存公司之簽名式或印鑑。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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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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