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法之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11年6月15日公布,本次修正條文依企業併購法第54條規定,將自公布後6個月即111年12月15日施行。 本次修正重點包含(1)保障股東權益、(2)放寬非對稱併購適用範圍及(3)擴大彈性租稅措施等...
按公司法第235條之1第3項規定,員工酬勞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決議以股票或現金方式發放,並報告股東會。如以股票方式發給者,得於同次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為之,或於同次董事會決議以收買自己已發行股份方式為之。至於依本法其他條文或其他法律規定收買之股份,尚不得用以支應員工酬勞之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