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分別行使表決權作業及遵行事項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

第 1 條

本規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之委託書,其格式內容應包括填表須知、股東委託行使事項及股東、徵求人、受託代理人基本資料等項目,並於寄發或以電子文件傳送股東會召集通知時同時附送股東。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之用紙,以公司印發者為限;公司寄發或以電子文件傳送委託書用紙予所有股東,應於同日為之。

第 3 條

本規則所稱徵求,指以公告、廣告、牌示、廣播、電傳視訊、信函、電話、發表會、說明會、拜訪、詢問等方式取得委託書藉以出席股東會之行為。本規則所稱非屬徵求,指非以前項之方式而係受股東之主動委託取得委託書,代理出席股東會之行為。委託書之徵求與非屬徵求,非依本規則規定,不得為之。

第 4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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