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

第 1 條

本細則依證券交易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所定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指具備下列要件:

一、直接或間接提供股票與他人或提供資金與他人購買股票。

二、對該他人所持有之股票,具有管理、使用或處分之權益。

三、該他人所持有股票之利益或損失全部或一部歸屬於本人。

第 3 條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依公司法得發行股票之日,指核准公司設立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執照送達公司之日。

第 4 條

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公告財務報告時,應載明下列事項。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年度財務報告應載明查核會計師姓名及其查核意見為「無保留意見」、「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之字樣;其非屬「無保留意見」查核報告者,並應載明其理由。

二、季財務報告應載明核閱會計師姓名及核閱報告所特別敘明事項。

三、財務報告屬簡明報表者,應載明「會計師查核(核閱)之財務報告已備置公司供股東查閱或抄錄」之字樣。

 

所有條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4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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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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