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人是什麼?如何進行內部人股權管理的13項關鍵問題


問題一: 公司於股票公開發行登記後,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所持有該公司的股票種類及股數,需在何時申報?

答:應即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進行傳輸 (申報網址:http://sii.twse.com.tw),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 公告申報。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45條。

問題二: 金控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規定以「營業讓與」或「股份轉換」方式所持有百分之百股份之子公司(以下簡稱金控公司之子公司),該子公司內部人持有金控公司之股票,股權異動情形是否應辦理申報?

答:金控公司之子公司內部人亦須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所持有之金控公司股 權情形,其申報書應送達金控公司,由金控公司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 之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進行傳輸(申報網址:http: //sii.twse.com.tw)。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45條、原證期會91.2.8(91)臺財證(三)字第001191 號函。

問題三: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其持股發生變動時,申報的時間有規定嗎?

答:

  1.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 東,應於每月5日以前將上月份持有股數變動之情形,向公司申報,公司 應於每月15日前,彙總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臺灣證券交易所公 開資訊觀測站進行傳輸(申報網址:http://mops.twse.com.tw),於完成 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
  2. 前款之人,其為自然人者,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 者;其為法人代表人者亦同(含代表人本人)。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46條、原證期會77.8.26(77)臺財證(二)字第08954 號函。


問題四: 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股東,如何辦理股票設定(解除)質權申報?

答:本人持有的股票經設定質權者,出質人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其質權設定後5日內將其出質情形,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 資訊觀測站進行傳輸(申報網址:http://mops.twse.com.tw),於完成傳輸 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解除質權者亦同。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47條。


問題五: 內部人辦理質權設定中之股票,因質權人將該質權股票移轉予資產管理公司時, 內部人是否須向公司辦理申報?

答:內部人辦理質權設定中之股票,因質權人將該質權股票移轉予資產管理公司時,僅係單純之質權人變更,設定質權之股數並未變動,故無須於質權人變 動後5日內辦理申報。


問題六: 公司於股票停止過戶期間,內部人欲贈與持股予他人,應於何時辦理事前申報?

答:公司於股票停止過戶期間,內部人欲贈與持股予他人時,內部人應於取得稅 捐機關核發贈與稅完(免)稅證明後,再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臺灣 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進行傳輸辦理申報,並於申報之日起3日內完成轉讓。


問題七: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內部人欲贈與持股予他人時,請問應如何辦理申報?

答:內部人欲贈與持股予他人時,內部人應於取得稅捐機關核發完(免)稅證明 後,經由公司輸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 站進行傳輸辦理事前申報,並於申報之日起3日內完成轉讓,該內部人應於 變動之次月5日前將上月份持有股數變動情形,向公司申報,公司應於該月 15日前,彙總輸入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25條及股務處理準則第46條。


問題八: 公司買回庫藏股轉讓股份予內部人,依證券交易法第25條規定辦理持股變動申 報時,其股票取得日期應以何日為準?

答:公司買回庫藏股轉讓股份予內部人,內部人依證券交易法第25條規定辦理持股變動申報時,其股票取得日期,以股款繳納截止日為準。


問題九: 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大股東欲於交易市場賣出持股,在申報後何時可轉讓股票? 如預定轉讓股數未轉讓完畢,應如何辦理?

答: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大股東欲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轉讓股票 者,應於公司輸入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之日起算(17時30分前 輸入認定為當日起算,之後輸入為隔日起算),3日後(即輸入日起第4日) 1個月內轉讓,如未於預定轉讓期間內轉讓完畢者,應於轉讓期間屆滿3日 內,填具「公司內部人申報轉讓持股未於期限內轉讓說明書」,由公司輸入 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


問題十: 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在任期中轉讓股份超過選任當時持有公司股份總額多少時,當然解任?

答:轉讓股份超過選任當時持有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當然解任,公司應即 向有關機關(經濟部商業司)辦理解任登記。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48條。


問題十一: 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在任期未屆滿提前改選者,當選之董事或監察人,於就任前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多少時,或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過 戶期間內,轉讓持股超過多少時,其當選失其效力?

答:轉讓股份超過選任當時持有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或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 止過戶期間內,轉讓持股超過二分之一時,其當選失其效力。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48條。


問題十二: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董監事將其持有股份交付信託是否算轉讓?若交付信託之股份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是否有解任問題?

答:依證期會92年3月11日台財證三字第092000969號函示,公開發行公司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依信 託關係移轉或取得該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時,應依規定辦理股權申報;另依經 濟部87年4月16日經商87207834號函示,公司董事、監察人在任期中將所持有之股份信託轉讓他人,依信託法之規定,如所有權已移轉予受託人,股份數額既有變更,自有公司法第197條當然解任之適用。

法令依據:原證期會92.3.11台財證三字第092000969號函、經濟部87.4.16 商字第87207834號函。


問題十三: 要如何取得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股東的持股資料?

答:上列人員之持股資料為公開資訊,可以從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網址為:http://mops.twse.com.tw。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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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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