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議決權


問題一: 股東表決權的行使,除了親自出席股東會或以委託書方式委託代理人行使外,請問還有其他方式可以行使嗎?

答:公司如果有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股東可以書面或電子方式 行使股東會表決權。

法令依據:公司法第177條之1、股務處理準則第44條之3。


問題二: 股東已經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果想親自出席股東會,可以嗎?如果可以,又應該如何辦理?

答:可以。應該在股東會開會2日前,用原來行使表決權相同方式撤銷先前行使表決權的意思表示。

法令依據:公司法第177條之2。


問題三: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其意思表示應該在什麼時候送達公司?

答:股東會開會2日前。

法令依據:公司法第177條之2。


問題四: 股東可不可以用非公司製作之書面或電子格式,對股東會各項議案為意思表示?

答:不可以。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44條之4。


問題五: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對各項議案內容沒有表示贊成或反對時,表決權如何計算?

答:未為意思表示者,對該議案視為棄權。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44條之4。


問題六: 公司股東會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有那些公司可以辦理統計驗證的工作?又應該在什麼時候完成?

答:

  1. 股務業務委託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時,應經公司的股務代理機構、其他股 務代理機構或受託辦理股東會相關事務公司辦理統計驗證。但公司自辦 股務時,得由公司自行辦理統計驗證事務。
  2. 應該在股東會開會前一日前完成統計驗證。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44條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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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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