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質權如何設定?13大Q&A股務人員看這篇就懂了!
問題一: 公司應如何辦理股票質權設定登記?
答:
- 現股設質: 股票設定質權,由出質人及質權人填具「質權設定通知書」並於股票背書 後送交公司辦理登記。
- 劃撥設質: 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之有價證券為設質之標的者,依該事業將出質 人、質權人之姓名、設質股數及孳息約定事項通知公司辦理登記。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38條。
問題二: 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保管之有價證券為設質之標的者,是否仍應由出質人及質權人向發行公司辦理設質登記?
答: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將出質人、質權人之姓名、設質股數及孳息約定事項 通知發行公司辦理設質登記,出質人及質權人免向公司辦理登記。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38條。
問題三: 股票設定質權時,約定孳息由質權人領取時,公司應如何辦理股利發放?
答:
- 股票設定質權時,約定孳息由質權人領取者,遇股利發放時,現金股利可 由質權人逕自領取;配發股票股利時,實體股票則仍應記載股東(出質人) 姓名,由質權人領取,若公司採無實體發行者,則應將出質人股份交付至 「登錄專戶」下股東(出質人)之「代保管明細」中控管。
- 質權人得向公司申請將前款設定質權有價證券之股票股利由「登錄專戶」 下股東(出質人)之「代保管明細」撥入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 之「設質帳」續充設質標的。申請時,質權人應填具「登錄專戶設質孳息 轉帳申請書」,於申請書簽蓋集保帳戶原留印鑑,並檢附印鑑核驗證明向 股務單位辦理。
- 質權人欲轉讓其所領取之孳息股票(實體股票),應先取得出質人之背書, 方得辦理。如未能取得出質人之背書則仍可依民法第892條、第893條 規定處理。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39條、原證期會73.9.1(73)臺財證(二)字第2479 號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 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
問題四: 投資人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股票設定質權,約定孳息由質權人領取,於公司分配 現金股利,質權人向股務單位領取股利時,股務單位如何確認質權人身分?
答:為利股務單位確認質權人身分,質權人於領取現金股利時,應於領據上加蓋 留存於證券商或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之集保印鑑。質權人為證券商客戶者, 應洽各該證券商協助辦理集保印鑑核驗;質權人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參加人者,由該公司辦理集保印鑑核驗。
問題五: 質權設定時,孳息約定是為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所生孳息尚未領取者,於解 除質權設定後,其孳息應該歸屬出質人或質權人?
答:依民法第889條之規定「質權人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但契約另有訂定 者,不在此限」。是以質權人若出具孳息歸屬出質人之同意文件者,則孳息 可由出質人領取。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39條。
問題六: 公司召開股東會或除權(息)停止過戶期間,股東可不可以辦理質權設定或解除?
答:可以,股票停止過戶期間,公司仍應受理股東辦理股票質權設定或解除之登 記。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39條。
問題七: 股票質權設定有關孳息之領取,質權設定通知書中可否不約定由出質人或質權人領取?
答: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39條之規定,質權存續期間有關 股票孳息之領取,應於質權設定通知書中約定由出質人或質權人領取。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39條。
問題八: 持有未上市(櫃)、興櫃已公開發行公司之質權設定股票,欲辦理質權解除後過戶,應至何處取得質權解除申請書並辦理轉讓過戶?另因出質人財務發生困難, 但又無法取得出質人原留印鑑,欲取得質物所有權,應如何辦理?
答:
- 應至該未上市(櫃)、興櫃已公開發行公司之股務單位處索取質權解除申 請書辦理質權解除及過戶作業。
- 倘出質人財務發生困難,又無法取得出質人原留印鑑,質權人欲取得質物 所有權,可循司法途徑解決。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38條。
問題九: 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不良債權時,有關質權設定中股票之背面,該如何註記質權情形?
答:資產管理公司應自原質權人名義下以「質權移轉」方式辦理移轉登記,亦就 是股票背版中出讓人處加蓋原質權人印鑑,受讓人處加蓋資產管理公司印 鑑,並註明「質權移轉」戳記,以資明確,俾使背書連續。
問題十: 公司之股票辦理全面換票,持有質權設定股票者應如何辦理換票作業?
答:
一、公司之股票辦理全面換票,持有質權設定股票者,不論出質人或質權人 申請換票,股務單位應要求申請人於新票背面延續「質權設定」之背書。
二、若在出質人不願意配合質權人辦理換票,或不願意在新股票後面背書時,質權人應檢附文件與新換發之股票背書方式如下:
(一)質權人辦理換股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 借貸契約。
2. 通知出質人之存證信函。
3. 換票申請書,申請書加蓋質權人印章。
4. 質權人出具之說明書或切結書。
(二)新股票背面之背書方式,出讓人欄位可填記「換票質設」字樣, 受讓人欄位加蓋質權人印章,登記日期欄位則填記換發日期。
問題十一: 股東辦理質權設定解除時,「質權設定解除申請書」是否要由出質人簽章?
答:依股務處理準則第38條規定及76年5月16日台財證(二)第4102號函 之釋示,辦理質權設定解除時,亦應由出質人及質權人填蓋「質權設定解除 申請書」向公司辦理。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38條、原證期會76.5.16台財證(二)第4102號 函。
問題十二: 質權設定中之股票,該股票之出質人死亡,其繼承人償還向質權人借貸之款項, 並取回設質股票,於辦理質權解除作業時,股票背面過戶登記欄之受讓人處應如何蓋章及應檢附之文件為何?
答:
- 繼承人償還被繼承人向質權人借貸之款項,並取回設質股票,其辦理質 權解除作業時,應檢附原設質股票、加蓋質權人印章之「質權解除通知 書」,質權人並於股票背面之過戶(轉讓)登記欄的出讓人處蓋章,下方處 之受讓人欄位應加蓋「返還被繼承人○○○」章戳,並加註質權解除之字樣。
- 繼承人欲辦理繼承過戶時,再於前述辦理質權解除之次欄之出讓人欄位 加蓋「返還被繼承人○○○」章戳,下方處之受讓人欄位加蓋實際繼承人印 鑑,並加註繼承過戶之字樣。另繼承人應檢附股務處理準則第24條規定 之繼承相關文件。
問題十三: 公司辦理減資退還股款,質權設定中股票所退還之股款,應由出質人或質權人領取?
答:
- 減資退還之股款應由出質人及質權人雙方協議由誰領取,並於領取減資退 還股款之同意文件上加蓋雙方印鑑,憑以向股務單位領取股款。
- 另為避免爭議,出質人及質權人辦理股票質權設定時,應於質權設定通知 書中約定,當公司辦理減資退還股款或併購退還股款時,雙方約定依下 列方式之一辦理: (1) 由出質人領取。 (2) 由質權人領取。 (3) 由股務單位留存保管,經當事人一方檢具他方之同意領取證明或其他法令規定之有效文件始得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