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印鑑更換、遺失或毀損、變更戶名12大Q&A,股務人員看這篇就懂了!
問題一: 更換股東印鑑時,應該如何辦理?(Chatbot)。」
股東若想將留存印鑑更換新印鑑或更換為簽名式,應洽發行公司股務單位填 寫更換印鑑申請書,填明加蓋舊印鑑的股票號碼和股數,並留存新舊印鑑或 簽名式,連同新的印鑑卡及股票,送交公司辦理登記,辦妥登記後次日生效。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21條。
問題二: 股東辦理印鑑變更,第一手股票背面之出(受)讓人並未蓋股東印鑑,是否應於 該股票背面蓋「印鑑變更」字樣?
第一手股票背面之出(受)讓人欄並未蓋股東印鑑,故可免提示該股票蓋「印 鑑變更」。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21條。
問題三: 股東印鑑遺失或毀損時,應該如何辦理?
向發行公司的股務單位填寫印鑑掛失(毀損)申請書,並填明加蓋舊印鑑的 股票號碼和股數,連同身分證明文件及其影本、新的印鑑卡及股票,由本人 送交公司辦理登記,經查核認可後更換新印鑑或留存簽名式,辦妥登記後次 日生效,如果有必要可在申請書上聲明當日生效,可於辦理印鑑掛失或毀損 當日生效使用。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22條。
問題四:股東以通訊方式辦理印鑑遺失或毀損,所檢附之國民身分證正本於辦理後是否應影印做為申請書之附件?
現行相關法令對於股東以通訊方式辦理印鑑遺失或毀損,是否應影印其國民 身分證做為申請書之附件並無規範,股務單位可自行斟酌辦理,惟參照親自 辦理時,須檢附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之旨意,自應比照將其國民身分證影本 乙份作為附件存查。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22條。
問題五: 公司受理股東辦理印鑑遺失手續,對股東所持有的股票,要不要登記?
1. 未曾加蓋股東舊印鑑的股票,股東可不必提示。
2. 已加蓋舊印鑑的股票,股東應於辦理印鑑掛失時提示予公司辦理。公司應 請股東於股票背面再次加蓋新印鑑卡之印鑑或簽名式,並由公司註明印鑑 掛失並加蓋公司登記證章以資證明。此作業係使第3人於取得股票時可即 時審視出讓人之背書是否有瑕疵,以免影響其辦理過戶登記。
3. 股票如因設定質權中或已賣出,而由股東證明具有正當理由無法提示股票 辦理者,得免提示已加蓋舊印鑑的股票,但設質股票經解除質權時,仍應 由股東提示股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22條。
問題六:不屬於公司組織的法人股東,印鑑掛失應如何辦理?
依照股務處理準則第22條規定辦理掛失手續,至因不屬於公司致無法檢附 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部份,可檢附依其主管機關所核發之登記證明。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22條。
問題七:法人股東辦理印鑑遺失時,應備什麼身分證明文件?
依股務處理準則第22條規定,法人股東辦理印鑑遺失須: 1. 檢具申請函,並加蓋主管機關所核發之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所留存之公 司印章及代表公司負責人印章。 2. 主管機關所核發之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3. 法人股東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4. 委託他人辦理者,受託人應為本國國民,並應檢附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及 委託書。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22條。
問題八: 外國法人股東在國內未辦理設立登記,其股東印鑑卡亦未填具代表人資料,若該股東欲辦理印鑑掛失時,應檢附何種文件 向股務單位辦理?
除應依股務處理準則第22條之規定辦理外,應由該外國法人其代理人檢附 以下文件向股務單位辦理印鑑掛失手續:
1. 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國 法定公證機關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
2. 外國法人出具之授權書。
3. 國內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問題九: 未成年股東之法定代理人其中一方印鑑遺失,辦理印鑑掛失申請應檢附文件為何?
未成年股東法定代理人其中之一方印鑑遺失,應填具印鑑掛失申請書及新印 鑑卡並加蓋股東及法定代理人印鑑,另檢附印鑑遺失之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影本向股務單位辦理印鑑掛失。
問題十: 股東戶名變更,要辦理什麼手續?
應填具變更戶名申請書,填明持有股票詳細字號及股份,並留存新印鑑或簽名式,連同新印鑑卡、持有股票、變更戶名之證明文件、身分證明文件及其 影本,由本人送交公司登記,辦妥登記後,除聲明當日生效者外,於次日生 效。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22條之1。
問題十一: 股東更名,辦理印鑑變更者,是否須檢附印鑑證明書?若用郵寄方式辦理印鑑更換,是否須檢附身分證正本?
股東因更名辦理印鑑變更,並未規定須檢附戶政機關核發之印鑑證明書,以 郵寄方式辦理者,應檢附身分證正本或戶政事務所發給之印鑑證明書。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22條之1。
問題十二: 限制行為能力人及無行為能力人已恢復或取得行為能力時,如欲辦理各項股務事務時,應注意什麼?
限制行為能力人及無行為能力人若恢復或取得行為能力時,可持國民身分證 影本或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判決確定之證明文件影本及已加蓋舊印鑑的股 票,向公司辦理印鑑卡更換手續,爾後辦理各項股務事項,不須再加簽(加 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之簽名或蓋章。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3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