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

第 2 條

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

第 3 條

公司以其本公司所在地為住所。

本法所稱本公司,為公司依法首先設立,以管轄全部組織之總機構;所稱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

 

所有條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01 

分享:

×
關閉
阿圓

我是阿圓 股務問題隨時問我!

感謝您訂閱電子報

您的電子信箱已被成功新增,您將收到獨家優惠、新品資訊以及更多訊息。